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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十五条 【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置】
最后更新:2020/6/26 14:58:00
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,不得向出资人、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。剩余
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;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,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,并向社会公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