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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九十四条 【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】
最后更新:2020/6/28 21:47:00
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,因下列障碍,不能行使请求权的,诉讼时效中止:
(一)不可抗力; 
(二)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,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、丧
失民事行为能力、丧失代理权; 
(三)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; 
(四)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; 
(五)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。
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,诉讼时效期间届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