微信扫一扫联系
 
首页 > 中国法律 >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
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【收养登记、收养公告、收养协议、收养公证、收养评估】
最后更新:2020/8/17 0:48:00
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。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。
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,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。
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,可以签订收养协议。
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,应当办理收养公证。
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