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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【隐私权侵害行为】
最后更新:2020/8/16 15:22:00
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: 
(一)以电话、短信、即时通讯工具、电子邮件、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; 
(二)进入、拍摄、窥视他人的住宅、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; 
(三)拍摄、窥视、窃听、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; 
(四)拍摄、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; 
(五)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;
(六)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